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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能独立发挥物流作业能力(或服务效益)的单项工程,建成投人生产或交付使用后,即计算该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一次交付生产的物流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分期分批交付固定资产的物流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2、现有物流企业单位,为提高物流质量、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等而建设某些不增加物流能力的附属辅助工程,或增添一些设备的,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正式移交生产部门的,就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
3、物流的包装、仓储、运输等工程已全部建成,本期只进行不增加物流能力的配套、扫尾工程,当这些工程完成以后,虽然没有增加物流能力,但要计算由本期投资而增加的物流固定资产。
4、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应在交付使用或运到建设单位的仓库或指定地点后,计算其新增固定资产。
5、属于增加物流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能确定应由某个物流单项工程负担的,可以直接随同该工程计人新增固定资产中;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应分摊计入各有关物流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中去。
新增物流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包括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物流工程的全部价值。即一个在报告期投产的物流单项工程.其新增固定资产不仅应包括报告期完成的投资.而且还应当包括该工程在报告期以前完成的投资.以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价格,与计算投资完成额的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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