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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班轮运输接货装船
发布于:2013/8/27 9:04:16    文字:【】【】【

班轮运输中,除另有约定外,都规定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船边,如果船舶是在锚地或浮筒作业,托运人还应用驳船将货物驳运至船边,然后进行货物的交接和装船作业。

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货、重大件货物等,通常采取由托运人将货物直接送至船边交接装船的形式。即采取现装或直接装船的方式。

然而,由于在班轮运输中,船舶承运的货物种类多,票数多,包装式样多,挂靠港口多等原因如果要求每个托运人都将自己托运的货物直接送至码头船边,就可能会发生待装的货物不能按规定的装船先后次序送至船边的情况,从而使装货现场发生混乱,影响装货效率的现象。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延长了船舶在港的停泊时间,延误船期,也容易造成货损、货差现象。因此,在班轮运输中,普通货物的交接装船,通常采用由班轮公司在各装货港指定装船代理人,由装船代理人在各装货港的指定地点(通常为港口、码头、仓库)接受托运人送来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将货物集中整理,并按次序进行装船的形式,即所谓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形式。

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不论接货装船的形式是直接装船还是集中装船,也就是说,不论采取怎样的装船形式,托运人都应承担将货物送至船边的义务,而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的责任则是从装船时开始,除非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另有不同的约定。因此,广州到百色物流专线集中装船与直接装船的不同之处只不过是由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代托运人将货物从仓库送至船边,而班轮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界限和装船费用的分担仍然以船边货物挂上吊钩为界。从货主角度出发在集中装船的形式下,当托运人在装货港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我国通常由港口的港区装卸公司充当)时,就可视为将货物交给班轮公司,交货后的一切风险都应由船公司负担。但是根据有关海上运输法规(如《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达成任何协议)和提单条款的规定,对于件杂货运输,船公司的责任是从本船船边装货时开始的,即使是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情况下,船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这种责任界限并没有改变。也就是说,船公司的责任期间并没有延伸至仓库收货时。虽然装船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便产生了如同船公司所负担的那种责任,实际上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各自对托运人所应负担的责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即根据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之间的特约在船边装船以前属于装船代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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