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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发货单位的主要责任
1.从接受商品时起,至交付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时止,由于对商品的防护、保管不善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2.由于发运商品包装不固、标志不清、单货不符、单据不全、单货不同行等原因,所致的错串混乱等损失。
3.商品发运时,由于发货单位填错运单所造成的错收,错转等损失,以及由于发运时不负责任的在货运单上签注“件数不清,卸货为凭”,“包装受潮、货主自理”、“免责特约”字样而造成的损失。
4.发货方自行组配不当,所造成的费用不合理的损失。
5.对甩退的货物,发运方补运不及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霉变、损坏、丢失等损失。
6.由于发运方预报不及时,或未按规定将随货同行单据寄交收货单位或中转单位,以致发生的商品积压,过时提货所付罚款,以及造成商品经营单位违约受罚等其他损失。
7.专用线由于发货单位自装货物,到站后经收货单位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完好,无异状,确非承运部门责任而发生的商品短件、错乱或损坏等损失。
8.发货单位所派押运人员不尽责而致的损失。
9.发货单位运输工具选用不当,商品装载不符台安全运输规定所造成的损失。
10。需中转的商品,因发货单位未提前联系所造成的商品积压或挤压损失。
(二)属于收货单位的主要责任
1.收到发货单位预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提货通知后,由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
2.发货单位组装整车或由专用线装车发来的商品,收贷单位未会同运输部门检查监卸,取得到站证明而由于车箱内商品异状,短少、残损等发生的损失。
3.收货时发现运达商品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原因确属交通运输部门,但因没有及时索取货运记录以致不能索赔而造成的损失。
4.收货单位收货后,没有把运输交接单回执按照日期及时寄给发货或中转单位而造成的损失。
(三)属于中转单位的主要责任
1.从接收中转商品起,到交付给交通运输部门运转前止,由于对商品的保管、防护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2.运到中转地的转运商品,如果包装破损,无论主客观原因,没有及时修补、加回,改换,而把原破包装商品转运出去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没有按照有关接收、发货手续规定中转出去的商品,因差错造成的损失。
(四)承运部门的主要责任
承运部门自接收承运商品时起,到交付给收货单位或依照规定移交绐其他单位时止,对商品的丢失、损坏以及短斤,少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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