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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涉及四个主体:买方、卖方、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
买方是指商品市场中对某类商品有需求,并愿意通过支付一定的货币获得商品的所有权的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通常表现为资金的供给者,商品的需求者。
卖方是指商品市场中商品所有权的拥有者,愿意通过合理的价格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同样,商品卖方既可能是政府、企业,也可能是普通自然人。卖方通常表现为商品的供给者,资金的需求者。
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除货物有关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之外的专业物流企业,即第三方来承担企业物流活动的一种物流形态。3PL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而是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最常见的3PL服务包括设计物流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能力、报表管理、货物集运、选择承运人、货代人、海关代理、信息管理、仓储、咨询、运费支付、运费谈判等。由于它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契约物流”。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起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促成交易的实现对于提高商品流通和物流管理效率有着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借助金融机构给客户提供金融担保服务可成为一项物流增值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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